转账49万元投资虚拟币起纠纷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所- 加密所
2025-10-28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Coinbase,Bitget,Kraken,全球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
近年来,一些人被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高回报率”吸引,投身其中。然而,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交易活动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风险。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案件。李某称自己委托蔡某购买49万元的虚拟币,后来连收回本金都成了难题。李某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蔡某退还本金,却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一旦发生纠纷,损失需自行承担。
李某(原告)将蔡某(被告)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某退还49万元投资款。李某称,2021年,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蔡某,后通过银行转账将49万元款项转入蔡某的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但半年时间过去了,他没有收到蔡某承诺的任何投资利息,连本金收回都成了难题。其多次要求蔡某退还49万元投资款,但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
被告蔡某辩称,双方系委托关系,且案涉款项为投资款,已实际支出,盈亏应由李某自负。蔡某称,他与李某是在杜某的工作室经人介绍认识的。当时李某想在虚拟货币平台开户购买49万元的虚拟币,因杜某手中没有足够虚拟币可转让,才委托他帮忙操作。其收到款项后,在2021年3月23日至4月4日期间,合计向李某相关账户转入7万个虚拟币。他已将李某的投资款实际用于购买虚拟币并完成交付,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已履行完毕,投资盈亏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出资49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该行为属于投资虚拟货币的范畴。尽管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看似是个人自由行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定,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蔡某已按照李某的委托,将相应虚拟货币交付给李某指定委托管理的杜某,完成了委托事项。
综上,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蔡某退还49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波动剧烈,容易被投机者操控,投资风险极高,应警惕“高回报率”陷阱,切勿被眼前的利益诱惑。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无论是通过个人之间委托购买,还是通过所谓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要求返还投资款、赔偿损失等诉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