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炒股软件违法吗?程序员开发这类产品会不会犯法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上海真实案例解析

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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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炒股软件违法吗?程序员开发这类产品会不会犯法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上海真实案例解析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无疑是当前最具创新性和潜力的领域之一。许多AI创业者和程序员纷纷投身其中,满怀热情与技术梦想。然而,看似创新的商业模式,可能也潜伏着诸多未被注意的法律风险。

  本案将通过上海首例利用“AI炒股机器人”实施非法荐股的案例,深入解析AI创业者、程序员和技术团队在从事金融科技、量化交易等领域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合规建议。

  S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运营“迅动量化”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S公司“区间套利”、“DIY炒股机器人”等股票交易产品,向客户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获利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i]。

  自己开发的DIY炒股机器人是根据客户自行设定的计划,帮助客户筛选并买入其想要的股票。在钟某看来,购买策略均由客户拟定,软件仅仅起到数据分析的作用,不存在荐股的行为,因此公司经营也不需要相应的资质。

  然而,这一观点并未被法院采纳。许多AI行业从业者,包括程序员,可能也会持有类似看法:

  AI炒股软件只是一个信息筛选工具,而非投资建议。软件通过自动化抓取和整理公开市场数据(如资金流向、成交量等),帮助用户提高信息处理效率。最终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用户手中,与提供具体买卖建议、承诺收益的“荐股”有本质区别。因此,他们认为,这类软件属于“中立的信息技术服务”,而非“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应构成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在这一观点中,“因子”(如资金异动、板块异动)和“区间套利”模型,基于公开的、客观的数据进行计算和呈现。软件所做的,仅是简化信息处理过程,并未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或“投资决策”。用户根据自己的设定进行交易,软件仅在条件触发时自动执行,属于用户自主决策后的工具化执行,而非公司代替用户做出决策。

  如果仅因使用数据分析和自动化技术就构成犯罪,那么市面上所有提供类似信息筛选、量化工具的AI软件或金融数据终端(如同花顺、东方财富的某些功能)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这显然不合理。

  从S公司的业务模式来看,实际情况远超单纯销售AI炒股软件。该公司不仅提供了“区间套利”等策略服务,还将其炒股机器人软件分为不同档次的会员服务,分别为8800元和28800元的VIP会员。通过这些会员服务,S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即为“非法接入券商的交易通道”收费,最终累计获利300余万元。

  具体而言,8800元档的会员将获得“区间套利”等服务。所谓“区间套利”,是指软件通过分析股票若干天的涨跌情况,计算参考值,向客户推荐个股买卖时机,或者直接提供交易策略,帮助客户进行量化投资。如果客户对软件的预设算法和买卖策略不满意,还可以通过客服人员获取进一步的分析与推荐。

  28800元档的会员,则可以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模型和参数,设定自己的投资“赛道”和资金分配方案。一旦触发预设条件,软件便会自动帮助客户执行买卖操作。

  8800元档的服务,其本质是向客户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推荐个股买卖时机,提供策略交易,客服根据经验分析推荐,该服务直接指向 “告诉客户买什么、何时买” ,核心是提供投资建议,已完全超出信息中介范畴。

  28800元档的服务,则通过结合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模型,直接替代客户执行交易。软件自动执行的功能,实质上扮演了交易通道和指令执行的角色,这是券商经纪业务的核心。

  这两者的结合,使得S公司绕开了持牌券商的角色,直接完成了本应由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等持牌机构进行的核心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业务。

  那么根据上述案例来看,是不是意味着,相关个人或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等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销售AI炒股软件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呢?当然不是。

  实践中,争议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用了AI、是否做了量化,而在于:产品和服务最终输出的到底是数据与工具,还是“投资建议与交易执行”。换句话说,是否已经从中立的技术服务,走到了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业务经营的边界之外。

  S公司的服务当中,“区间套利”模型和客服推荐,输出的是 “何时买卖哪只股票”的明确指令。这完成了从“是什么”(数据事实)到“怎么做”(投资决策),而这正是投资咨询业务的本质。

  根据《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预测价格走势、品种选择建议、买卖实际建议”等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所以,如果某AI工具仅提供证券信息汇总、历史数据统计、资金流向或板块异动等客观数据展示,不提供具体证券品种的分析意见、走势预测、品种选择建议及买卖建议,则更接近中立的信息工具。

  S公司的商业模式是收取高额、分级的会员服务费,其收费基础是 “提供能带来盈利的投资建议和交易便利”,从用户角度来看,他们是为“谁能替我快速完成赚钱操作”付费。这本质上是在销售投资咨询服务和交易通道服务。

  与此相对,如果产品仅一次性销售软件、或以数据订阅费方式收费,主要价值在于信息工具本身,且不以“盈利能力”作为核心卖点,通常更接近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商业逻辑。

  S公司的服务当中,尤其28800元档,用户设定条件后,软件全自动完成从决策触发到下单执行的全过程。这已经部分替代了投资者和券商经纪人的角色。

  与此相对,如果产品仅提供分析工具,用户仍需自行判断、自行下单,决策与执行环节不由平台代替完成,则其整体风险边界相对可控。

  S公司的软件能够快速帮助客户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的原因在于,其从开发外挂程序的“黑客”韩某处买了外挂程序编写至其公司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使得S公司账户能够突破通达信软件(行情终端提供商)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

  对此,韩某被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获刑三年。S公司实控人钟某,以及公司技术负责人孔某,均以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交易所负责交易规则与撮合机制,券商作为唯一合法的经营主体与投资者建立客户关系,投资者通过券商参与证券交易。通信达等行情与交易终端服务商,为券商及投资者提供技术工具支持,其本身既不参与证券业务经营,也不与投资者建立证券服务关系。

  投资者首先与S公司发生交易关系,购买所谓“区间套利”“炒股机器人”等产品和服务。S公司再通过破解通信达接口程序、绕过正常技术保护措施,非法接入券商交易通道,完成自动化交易操作,并据此向投资者持续收费获利。

  在这一结构下,券商和通信达并非业务的组织者或受益者,而是被动成为其技术路径中的“被利用对象”。真正搭建业务模式、控制交易路径、形成收费闭环并从中牟利的主体,始终是S公司本身。

  这起科技公司因“AI炒股软件”获刑的案例,实质上暴露的是大量AI创业项目、量化交易产品、金融科技工具在合规边界上的模糊地带。

  对于AI创业者、公司负责人、技术合伙人、程序员乃至产品经理而言,如果你正在从事或计划进入相关领域,建议对自身的产品与商业模式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其未触及证券业务的监管边界,避免被误判为投资咨询或变相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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